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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级科技金融扶持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29 打印】 【 关闭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级科技金融扶持资金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5年9月29日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级科技金融扶持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工作,帮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推动政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知〔2012〕207号)和《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江科〔2013〕200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江门市科技金融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本级承担。扶持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其中在每年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500万元;在每年扶持企业上市专项结余资金中安排300万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扶持资金扶持范围的项目。

  第四条  扶持资金扶持范围:

  (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活动而使用的科技支行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科技贷款,特别是为实现上述目的采用专利权(主指发明专利)质押而形成的科技贷款进行贴息扶持和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评估费资助。

  (二)对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支持科技贷款的机构给予补偿。

  (三)对设立科技型投资基金给予经费扶持。

  (四)对建设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项目给予经费扶持。

  (五)对推动科技与金融相结合开展的调研活动给予经费扶持。

  第五条  本细则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认定为国家或市高新技术企业,且资格处于有效期内。

  (二)近5年内,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指取得发明专利权)的科技型企业。

  (三)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四)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五)获得“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认定资格的企业。

  (六)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七)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第六条  本细则中的“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支行。

  1、经银监部门审批同意在江门市境内设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

  2、具有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独授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准入条件,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授信产品,单独的人员配置等,同时应积极开展科技贷款业务,特别是知识产权押贷款业务。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1、在江门市内依法注册设立。

  2、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三)融资担保机构。

  1、在江门市依法注册设立。

  2、符合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七条  本细则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涉及的科技贷款贴息扶持,采取两步走的方式进行。先进行项目立项备案,后申请扶持资金。

  第八条  凡申请贴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推荐备案。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确认科技贷款项目或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备案合格的企业(项目)。备案合格的企业(项目)具备申请贷款贴息的资格。

  第九条  科技贷款项目贴息的标准、条件与方式:

  (一)贴息标准:按项目当年发生贷款额(按年度计算)的3%标准进行贴息。贴息期限按年度结算。对同一企业当年发生的科技贷款仅给予一次性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贴息条件:凡在江门市核准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活动或采取专利权质押融资,并已落实科技贷款且发生贷款利息支付的项目,均可按规定申请贴息。

  (三)贴息方式:已通过项目申报立项备案的项目单位,以科技支行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出具的利息单为依据,向科技部门申请贴息。对超期归还贷款、未按贷款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所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条  鼓励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对以专利权质押形成的科技贷款,在第九条基础上,按项目当年发生贷款额(按年度计算)的4%进行贴息。对实现专利质押融资的企业,按项目当年发生贷款额的1%对其专利评估费用进行资助,单笔贷款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须经权威机构评估,并向科技支行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财产权质押手续。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的标准、条件和方式:

  (一)补偿标准:

  1、科技支行

  符合条件的科技支行仅有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而无其他抵质押条件的科技贷款,按实际投放的贷款余额1.5%的比例计算,其余按照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放的贷款余额0.5%的比例计算;单家科技支行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放的贷款余额的3%计算补偿资金;单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融资担保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当年科技担保贷款发生额的2%给予补偿,同一客户按补助企业内最高在保余额计算,同一融资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补偿条件:申请补偿的金融机构须符合本细则中第六条中有关“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的条件。另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水平应不超过年化利率18%;融资担保机构科技担保费率应不超过3.5%。

  (三)补偿方式:已通过项目审核的金融机构,以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科技金融业务发生额单据为准,向市科技局部门申请担保补偿。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申报程序

  (一)项目立项

  办理贷款贴息的企业需进行项目立项备案(详见第七、八条)。

  1、贷款贴息项目立项备案的申报材料

  (1)《贷款项目贴息备案申请表》;

  (2)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材料。

  2、材料审批

  企业申报材料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推荐,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合格的企业(项目)出具备案合格通知,并在《贷款项目贴息备案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3、申报受理时间:从4月中旬开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二)结算申请

  备案合格的企业(项目)在获得科技贷款或专利权质押贷款后,由企业于当年9月底前申报贷款贴息结算。

  企业申报贷款贴息结算的申报材料:

  1、贷款贴息结算申请表;

  2、与项目有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

  3、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4、备案合格的《贷款项目贴息备案申请表》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5、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除上述材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与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2)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报程序

  办理补偿的金融机构在结算受理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直接申报补偿结算。

  金融机构申报补偿结算,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科技信贷机构补偿资金申请表;

  (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负责声明;

  (三)经银监等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材料;

  (四)科技支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借据;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授信文件、发放贷款凭证/借据;

  融资担保机构: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出具的补助期限内获得贷款担保的企业名单及担保贷款金额,承办的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结算材料审批

  (一)贷款贴息审批:市科技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贴息结算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拨付。

  (二)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审批: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名单及补助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三)对第四条第一款(三)、(四)、(五)项给予的经费扶持,按照《江门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江科[2004]92号)执行,由市科技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后拨付。

  (四)结算申报起止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结算受理时间:每年9月份(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已归还历年到期应偿还的科技有偿使用资金(借款)。在未归还逾期借款之前,项目申请单位不得申报本细则所述各类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本细则之规定,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扶持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通过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不予贴息。

  第十七条  获扶持项目须与科技部门签订经费拨付与管理协议书,按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保证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贷款贴息和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由借贷企业和金融机构自行申请。凡已申请并获得市政府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验查发放贷款凭证等原始资料并加盖核销章。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若提前归还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借款,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退还相应多得贴息,否则不再受理该单位贴息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各类申请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定期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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