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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2015年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验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16 打印】 【 关闭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和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科〔2015〕209号),《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2015年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通知》(江科〔2016〕8号),现组织开展2015年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验收对象

  (一)已被认定为2015年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在建)的单位,应申报本次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作认定为建成单位或取消认定处理。未经市科技局同意而不参加本次验收的,将作取消认定处理。

  (二)已列入众创空间扶持资金安排计划的众创空间(包括建成和在建)必须参加本次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众创空间扶持资金资金安排。

  二、具体要求

  (一)为了便于验收工作的进行,本次验收针对各众创空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建设情况,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应符合并在验收材料中反映出下列条件:

  1、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必须依托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承担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创业服务的能力,拥有一支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

  2、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能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不少于50个工位的创业场所,正常运营后企业入驻率应达到50%以上。场所设置一般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区域。

  3、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的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三年以上,并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0%。

  4、便捷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有免费的互联网高带宽接入服务,可以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及教程,有相关具备合法资质的投融资机构,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孵化提供一站式服务。

  5、有明确的可供考核的创新创业指标,如新增孵化科技企业数、区域拥有授权专利数和技术合同成交额等。

  三、申报材料

  验收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验收报告(包含具体建设情况及申报条件所规定的各项对应说明)。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建设布局图、场地照片等)。

  4、服务团队名册及证明材料(核心管理和服务人员的聘用合同等)。

  5、所提供的在孵项目的服务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

  6、近年内培育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简介、入孵合同等)。

  7、近年内引入风险投资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合作协议、投资协议、验资报告等)。

  8、财务报表复印件,有安排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的单位,还要列明众创空间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小微企业众创空间采取报送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各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完整、准确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连同电子文档于11月7日前,一并交至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申报条件要求做好组织验收工作,加强对验收单位的指导,对验收材料审核把关,审核同意后将纸质申报材料连同电子文档于11月1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0月25日

  

  (联系人:陈健雄,联系电话:0750-3129633,传真:0750-3397359,联系邮箱:222457498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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