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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7年第24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7-07-26 打印】 【 关闭
   根据2017年国家和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对全省范围内生产经营的4大类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工作,具体包括饮料、酒类、豆制品、餐饮食品共25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41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饮料83批次,不合格3批次;酒类64批次,不合格4批次;豆制品63批次,不合格3批次;餐饮食品43批次,不合格2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饮料不合格3批次:1.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南城银丰店销售的标示为井冈山市润泽矿泉水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生产、规格为380ml/瓶的低钠矿泉水,溴酸盐检出值为0.016mg/L,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01mg/L)高出0.6倍。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2.罗定市八佳日用品超市销售的标示为佛山市南海卓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7年4月16日生产、规格为500ml/瓶的有米下大王凉茶饮料,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19000CFU/mL、18000CFU/mL、23000CFU/mL、9900CFU/mL、16000CFU/mL,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CFU/mL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CFU/mL的要求;酵母检出值为490CFU/mL,比标准规定(不超过20CFU/mL)高出23.5倍。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3.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天宪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示为广州市金再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2月15日生产、规格为180ml/袋的金来豆奶饮料,蛋白质检出值为0.48g/100g,未达到标准规定(不小于1.0g/100g)。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二)酒类不合格4批次:1.开平市水口镇惠客多超市销售的标示为阳春市春阳露酒厂2016年9月18日生产、规格为500ml/瓶,酒精度:32%vol的三鞭回春,酒精度检出值为34.3%vol,超过标准规定((32.0±1.0)%vol)。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2.乐昌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为吴川市聚仁堂保健酒有限公司2016年9月23日生产、规格为125ml/瓶,酒精度:38%vol的聚仁堂玛咖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5.6%vol,未达到标准规定(38.0±1.0%vol)。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3.汕尾万盛商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为湛江市坡头区群香酒业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6日生产、规格为35%vol,480ml/瓶的鹿茸滋宝酒(露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7.5%vol,超过标准规定(35.0±1.0%vol)。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4.清远市清城区大家福超市销售的标示为广东百益酒业有限公司2016年4月5日生产、规格为500ml/瓶,32%vol的五鞭神力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6.2%vol,超过标准规定(32.0±1.0%vol)。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三)豆制品不合格3批次:1.鹤山市沙坪镇宏发商店销售的标示为潮州市潮安区好多客食品厂2016年10月25日生产、规格为20g/袋的白酒牛肉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4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高出0.4倍;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81g/kg,超过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2.东莞市长安长隆副食商店销售的标示为潮州市潮安区金喜旺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月5日生产、规格为20克×30包/盒的辣椒炒肉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43g/kg,超过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3.中山市西区俊杰华发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示为潮州市潮安区泓润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2月15日生产、规格为20克/袋的滋一口-韩式牛肉味(豆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2.2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高出1.2倍。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四)餐饮食品不合格2批次:1.肇庆市端州大酒店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时代分公司2017年4月21日销售的、规格为散装的沙虾,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值为3.10μg/kg,超过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广东省药品检验所;2.潮州市宝华酒店有限公司2017年5月3日销售的、规格为散装的桂花鱼,氯霉素检出值为1.97μg/kg,超过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以此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可在我省相关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您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每周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31。

  特此通告。

附件:
(注:转载网站: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址链接: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s2217/201707/340440.htm;转载时间: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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