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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水稻种植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7-21 打印】 【 关闭

棠下镇、荷塘镇、杜阮镇,区财政局:

  为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守住“米袋子”安全线,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区粮食目标任务,实现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现将《江门市蓬江区水稻种植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6年7月14日



江门市蓬江区水稻种植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积极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建立健全水稻“种植-管护-收获”全过程监管,持续稳定水稻种植面积及产量,坚决守住粮食安全生命线。

  二、资金补助对象

  资金补助对象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水稻种植主体(同一处耕地只能以一个主体申报,不能重复申报)。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明确谁享受水稻种植补贴的,按合同确定补贴对象申报。

  三、资金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

  区级水稻种植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每亩每造500元,分早、晚两季分别补贴,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补贴,最高不超过区级500元/亩/造补贴标准。具体补助要求如下:

  (一)补助发放各镇需结合实际,选择适宜耕地进行水稻种植,并加大管护力度,全力推动水稻单产提升,从严杜绝为完成种植面积在不适宜地块种植水稻的现象。在水稻收获完成后,综合种植和产量情况按程序申报后发放补助。

  (二)补助标准:水稻种植补贴涵盖“种植-管护-收获”全过程监管,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全额发放工作要求。

  (1)种植时限:原则上早稻、晚稻种植需在每年4月15日和8月15日前完成;考虑工作实际,最迟早稻在4月底前、晚稻在8月底前完成种植,种植面积达到区下达任务(2026年早稻种植不受种植时限影响,完成区下达种植任务即可申报)。

  (2)种植产量:种植面积达到区下达种植要求,过程管护到位,水稻收获产量等于或高于全区2023—2025年度平均产量(339.76公斤/亩)。

  种植户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可全额申请种植补贴。

  2.部分发放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种植,但过程管护一般,水稻收获产量达到规定产量80%(含)以上,按总金额的80%发放补贴,即400元/亩/造;水稻收获产量达到规定产量50%—80%,按总金额的60%发放补贴,即300元/亩/造。

  3.不予补助工作要求。

  (1)早稻在4月底、晚稻8月底之后种植(不含2026年度早稻)。

  (2)平均产量低于规定产量50%。

  上述2个条件中,达到其中任何一项,均不能申报补助。

  (三)补助核实。补助资金由各镇具体负责核实,各镇要联合水稻种植所在村做好种植面积、种植时间和产量统计,按程序做好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四)补助资金来源:区级水稻种植补贴资金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级预算中统筹解决;镇级补助资金由各镇自行解决,主要用于鼓励水稻种植户开展水稻种植,稳定水稻生产面积。

  四、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公示和拨付

  1.申报工作。各镇要通过宣传栏、广播、网站或结合实地督导进行宣传等方式,对本方案内容做好宣传解释,正确引导各种植户清晰工作要求,严格按要求做好水稻种植、管护等工作。各镇、村要安排专人,接受群众申报,并做好种植面积、种植时间和产量初审,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其中面积和种植时间审核一般在早、晚稻种植完成后,各村小组收集农户种植情况汇总后报送,各镇及时做好汇总,为后续种植补贴申报提供依据。

  农户种植水稻种植补贴申报分别在早造水稻、晚造水稻收获后,由各村民小组统一做好产量统计、组织农户填报并汇总向村(居)委会上报。早稻种植补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15日、晚稻种植补贴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2.村级审核、汇总、公示、上报。村(居)委会对各村民小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格式见附件1),并将公示表加盖公章后在行政村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情况要拍照存档。公示期间,各镇要组织人员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及时、认真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立即进行相应整改;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将村级申报情况汇总表(含电子表)上报镇人民政府。

  3.镇级审核、汇总、上报。各镇对村(居)委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格式见附件2)。对申报情况不符合实际的,应通知申报主体和相关村(居)委会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认可;对申报面积、产量有异议的应会同相关村(居)委会进行核实,以核实后的面积为准。各镇将签字盖章后的申报情况汇总表(镇级)、申报情况汇总表(村级)于9月1日、12月25日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4.开展区级抽查,下拨资金。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9月15日、12月30日前对各镇申报情况按总农户数或种植总面积的10%以上进行现场抽查。如无异常的,向各镇下拨补助资金。

  5.落实资金,及时发放到户。各镇根据统计核查结果,采用“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及时兑付到水稻种植户。并于9月30日、次年4月30日前,将《种植水稻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附件3)分别上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财政局。

  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1.本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即完成2026年至2028年早、晚稻种植补贴申报及发放为止。

  3.执行中遇上级政策与本方案冲突,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1. 种植水稻补助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村级)

   2.种植水稻补助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镇级)

  3.种植水稻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

  4.关于进一步强化水稻种植补贴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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