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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告(联合发文)
发布时间: 2021-04-12 打印】 【 关闭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和《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江府〔2019〕32号)相关规定,结合江门市区实际情况,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江门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江门市区城镇社区,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895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2万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江门市区城镇社区,且入户3年以上,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800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5.8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895元以下;

2.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2万元以下;

3.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江门市户籍;

2.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

4.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4256元以下;

5.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6.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购买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256元以下;

3.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2.教师、医生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256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就业单位采取团租的方式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蓬江区、江海区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会区由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分类解决。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申请及房源情况,必要时可在市区范围统筹调剂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民政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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