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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01-17 打印】 【 关闭

案例1

本田技研株式工业会社与江门市某集团“摩托车用前组合灯”外观专利侵权纠纷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2013年12月4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330154625.X)授权,江门市某集团在经营场所内的摩托车成品展厅中展出涉案摩托车,涉案摩托车上安装有被控侵权产品前组合灯,经比对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点评:本案中,被请求人认为其在经营场所内的摩托车成品展厅中展出安装有被控侵权产品前组合灯的涉案摩托车,只是用作展示,并未实际售出,不构成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请求人在展厅中展出摩托车,其目的在于向客户作出可以出售或者订购摩托车产品的意思表示,可以判定被请求人存在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本案中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

刘丕润与蓬江区某五金厂“路灯安装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刘丕润2018年9月21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820191242.7)授权,蓬江区某五金厂在经营场所内的生产车间生产并存放有被控侵权路灯安装架经比对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点评:1.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还增加了技术特征“两支撑杆的上端连接有横向支撑杆”。被控侵权产品已经利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贡献,被控侵权产品增加的技术特征及产生的附加技术效果与涉案专利无关,对于侵权判定属于不予考虑的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被请求人主张其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取得合法的专利授权,因其主张的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均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被请求人以其获得专利授权为由主张被控行为不侵权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被请求人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案例3、4

江门市某照明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蓬江区某灯具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上述两宗案件具有关联性,案件线索由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移送。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江门市某照明公司未经PHILIPS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擅自委托蓬江区某灯具厂生产一批表面标示有“PHILIPS”“特约合作伙伴”字样的LED投光灯灯具,并擅自销售涉案灯具至重庆市南岸区。经对比,涉案灯具表面标示有“PHILIPS”字样标签与PHILIPS注册商标文字内容相同,容易导致混淆,且均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1类所列明的“用于照明”商品上。上述两当事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上述两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点评: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实施案件移送,有利于追溯违法事实源头,从源头上精准打击违法行为,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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