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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防控能力,帮助企业更好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更高质量拓展国际市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分析,为创新主体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海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CHAMPION公司诉中国A公司商标侵权案(商标类)
【案情摘要】
原告:CHAMPION PRODUCTS EUROPE LIMITED(以下简称“CHAMPION”公司)
被告:A公司
原告CHAMPION公司是一家服饰品牌公司,于2000年2月7日在爱尔兰注册成立。被告A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
2021年10月,CHAMPION公司接到海关通知,称Roissy Fret地区海关对一批可能假冒CHAMPION注册商标的熨烫标签采取了扣留措施。该批标签共计42315个,全部来自于注册地为中国的JUNING RUIKE公司。该批货物将被转口至位于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收货人。在对涉嫌侵权货物的样品进行检查后,CHAMPION公司以侵犯其欧盟商标权为由将A公司诉至巴黎一审法院。诉讼中,A公司未到场答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其一,并非最终目的地国的法国是否有权通过海关阻止争议商品过境;其二,本案可否根据欧盟第2017/ 1001号条例第9.4条排除欧盟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其三,争议标签是否属于近似商标并旨在用于原告注册商标的所覆盖的 “衣物” 类别商品上。
法院认定如下: 首先,并非最终目的地国的法国有权通过海关阻止争议商品过境。根据欧盟第2017/1001号法规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 欧盟商标所有权人有权阻止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将来自第三国并未经授权而带有与欧盟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带入欧盟领土或自由流通。海关有权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608/2013号条例中规定的权力和程序主动或应权利人要求阻止侵权商品入境。本案中,涉嫌侵权的熨烫标签来源于中国,并在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的途中过境法国。虽然争议商品并不在法国销售,但ChampionEurope公司证明其所属集团在多米尼加共和国拥有“Champion”服装商标权。因此,法国海关有权采取扣押措施;
其次,本案不应根据欧盟第2017/1001号条例第9.4条排除欧盟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欧盟第2017/1001号条例第9.4条规定,报关人或货物持有人若提供证据证明欧盟商标所有权人无权禁止该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投放市场,则欧盟商标所有权人根据第一项享有的权利将失效。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可能免除其责任的抗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Champion公司无权禁止其在多米尼加共和国销售争议商品。因此,本案不适用排除商标注册人权利的条款;
最后,争议标签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作为争议商品的熨烫标签明显复制了原告商标的基本内容,特别是带有粗线条的拉长的C和标志其余部分所使用的非常独特的字体。这属于对原告公司注册商标布局结构的模仿。此外,这些标签旨在粘贴于部分原告注册商标所覆盖的衣物产品上。因此,A公司途径法国领土的争议熨烫标签,侵犯了原告的第1235249号法国商标和第000122531号欧盟商标的专用权,这些商标注册的是“衣物”分类。
综上,巴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35000欧元,向其发出永久禁令,命令销毁侵权熨烫标签并要求其告知原告该批侵权熨烫标签的生产商、零售商及销售商信息。
【典型意义】
法国法院在海关扣押相关案件中拥有广泛的管辖权。根据相关欧盟及其国内法规,法国海关和法院的干预范围延伸至其过境商品的最终目的地。一旦认为过境商品侵犯了其最终目的地的既存权利,法国海关将采取措施扣留商品,等待出口公司与权利人进一步协商。因此,中企在开展进出口贸易时,若涉及跨境航运、集装箱进入境外海关区域以及货物通过自由港转运等情形,需要注意过境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并据此决定运输方式并协调运输路线以避免过境商品被他国海关扣押。
(案例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