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粤江蓬市监知法裁字〔2025〕1号 | “摩托车”(专利号:201630649969.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 广东建雅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 | 被请求人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JOY250青春版”、“JOY250运动版”、“JOY315”三款被控侵权产品和销售“JOY250青春版”、“JOY250运动版”两款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上述三款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 | 一、确认“JOY250青春版”、“JOY250运动版”、“JOY315”三款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号为201630649969.1、专利名称为“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责令广东建雅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专利号为201630649969.1、专利名称为“摩托车”的“JOY250青春版”、“JOY250运动版”、“JOY315”三款侵权产品,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三、责令广东建雅摩托车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201630649969.1、专利名称为“摩托车”的“JOY250青春版”、“JOY250运动版”、“JOY315”三款侵权产品,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为201630649969.1、专利名称为“摩托车”的“JOY250青春版”、“JOY250运动版”两款侵权产品,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四、驳回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其他处理请求。 |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