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经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等相关规定,现作出如下提醒: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致使公众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
(四)通过使用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
(五)销售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产品。
二、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三、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食品广告的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六、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地标示活动信息。
七、规范宣传行为。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餐饮单位经营单位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配备有效的三防设施,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餐饮具使用前洗净消毒;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保存相关凭证;不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变质原料、回收食品加工食品;不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