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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防控能力,帮助企业更好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拓展国际市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分析,为创新主体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海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Sisvel诉海尔(专利案)
【案情摘要】
2015年,Sisvel在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起诉海尔的通信产品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当时法院初步裁定海尔侵犯了两项Sisvel专利。尽管海尔向Sisvel提供了牌照,但未能按时提交FRAND报价;2017年,杜塞道夫上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下令海尔赔偿损失,并提交具体的销售信息。不过上诉法院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法院尚不能颁发禁令。2017年3月,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二审认定Sisvel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理由是Sisvel给出的许可条件是歧视性的,其向海尔报出的许可费明显高于其给予海信的许可费(海信的折扣率大约80%),且没有给出为何存在该差异的正当合理解释,因此违反了FRAND中的ND(non-discriminatory,无歧视)原则。二审法院强调,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中确立的许可谈判框架必须得到遵守,既然Sisvel没有给出符合FRAND许可条件的offer,海尔就没有义务提供counter offer,相应地,法院也没有必要审查海尔的counter offer是否FRAND,更没有必要考虑其他因素。
2020年5月初,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isvel诉海尔(Haier)案中下达了裁决,其推翻了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的判决,并表示完全支持Sisvel。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有证明表明Sisvel之所以给了海信非常优惠的offer,主要是由于海信的国企性质和中国政府的压力,因此其中的许可条件不得视为正常协商谈判的结果,不应被设为FRAND许可的标准,Sisvel区别对待海尔和海信是具有足够正当合理性的。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看来,对不同的实施者给予不同的许可费率,并不必然就是歧视性的。
【典型意义】
Sisvel与海尔的专利纠纷被认为是欧洲最重要的FRAND案件之一。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决定可能使德国成为第一个在手机行业关键问题上规范其管辖权的国家。
虽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isvel v.Haier案中对无歧视问题的把握尺度有所放宽,但同时认为SEP权利人有义务披露足够充分的信息以便让实施者判断许可条件是否FRAND,所以,可以预见,许可费率对于特定范围的实施者来说,以后将变得越来越难以保密。即使做不到明码标价、统一费率,权利人也必须把所有许可费率控制在一个公道的价格范围之内,而难以利用信息不对称随意宰人。
另外,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多次批判拖延诉讼,这对我国的诚信诉讼具有参考意义。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原告往往希望加快速度,而被告尽力拖延进程,被告有时会以和解谈判为名,再打上疫情造成经营困难的旗号,来回反复讨价还价,进一步拉长诉讼周期。为了避免拖延,中国法官在各种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应考虑被告是否表现出willingness and good faith,该判则判,当断则断,不能让老赖成为诉讼的大赢家。
思摩尔国际海外商标侵权案成功维权(商标类)
【案情摘要】
2019年10月,思摩尔国际针对某些海外电商平台上存在的销售假冒Vaporesso等品牌产品行为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呈商标侵权诉讼,诉讼的被告主要是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将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假冒产品销往美国等地的跨境电商。
2020年9月14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100余名被告向思摩尔国际旗下的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支付赔偿金总计540万美元,并永久禁售侵害麦克韦尔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典型意义】
此次行动中,思摩尔针对百余家此类跨境电商在美国本土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诉讼过程中,部分被告积极寻求和解,而其他被告则被判赔合计高达540万美元的赔偿金。由此,对于海外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一定要积极采取维权措施,无论是寻求和解还是坚持诉讼。对于未能和解的,可以适用惩罚性原则,争取获得尽可能高的赔偿额,也可以起到震慑其他潜在侵权人的目的。
而如果中国企业在海外侵犯了外企的商标权,那么积极寻求和解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项。一方面,主动权可以尽量多地掌握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高额的赔偿金及诉讼费用。
案例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