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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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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按照《广东省货运行业乱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及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粤交执〔2020326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区道路货运经营者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的经营行为,提高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意识,拒绝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货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非法改装货车,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二、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并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三、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严查、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告。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2020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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