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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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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87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42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04公顷 (其中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510日至202168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0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315.250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合共0.126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68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陈惠欢,联系电话:371186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42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510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88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42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828公顷 (其中,其他农用地0.3828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510日至202168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828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315.3059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合共120.699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68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陈惠欢,联系电话:371186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42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510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89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42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389公顷 (其中,其他农用地2.3389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510日至202168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389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315.3060万元/公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合共737.469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68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陈惠欢,联系电话:371186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42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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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