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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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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4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4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0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木棉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04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315.2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5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49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4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38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木棉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828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0.382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315.3059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5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15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4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33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木棉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389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2.338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315.306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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