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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民政局转发《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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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给予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龄老人的照顾和保障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111日起,对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政府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一)发放对象

凡持有江门市区户籍且年龄达到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仍按《江门市区敬老优待办法》(江府〔200618号)的规定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提前3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孤寡老人,可由其直系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区代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江门市区9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高龄津贴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二)初审。村(居)委会或社区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审查申请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规定及其本人身份是否与户口簿登记相一致,尤其要对申请的高龄老人是否健在予以核实。同时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或社区公告栏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或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群众有异议的,应调查核实。经调查证实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申办程序上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调查核实情况通知申请人本人。

(三)复审。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村(居)委会或社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复审意见后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老龄办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经办机构重新审核。

(四)审批。区老龄办在收到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政府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发放办法

政府高龄津贴采取社会发放形式按月核发。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联系当地银行,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每位老人开办领取政府高龄津贴的存折账户,并由村(居)委会或社区将存折发放到老人手中。政府高龄津贴于每月20日前发放,各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应于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当月享受政府高龄津贴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付银行,并由银行将政府高龄津贴款直接划入高龄老人的存折账户。

申领政府高龄津贴的老人辞世后,村(居)委会或社区应及时上报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江门市区老人政府高龄津贴终止领取报告表》,镇(街道)老龄办(社会事务办)从次月起停止对其发放政府高龄津贴,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老龄办备案。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发放政府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分别按照市、区税收分享比例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区老龄办负责每年政府高龄津贴预算的编制工作,每年10月份将下一财政年度按户籍登记年龄可享受政府高龄津贴的人数和津贴总额报送市老龄办和各区财政局。市老龄办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依据市、区税收分享比例分担办法,编制市本级下一年度的政府高龄津贴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市财政负担部分划拨到市老龄办,再由市老龄办下拨各区老龄办。各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局划拨到区老龄办。

(二)政府高龄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身上,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发放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虚报老人年龄、瞒报或迟报老人辞世情况的,除要求退回已领取的高龄津贴外,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在核定低保家庭等困难对象时,政府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四)各镇(街道)、村(居)委会或社区每年要对辖区内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老人进行核实,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对辞世的老人及时销户减员;要建立定期抽查核实和统计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五、其他相关事项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统一按本通知执行。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府高龄津贴发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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