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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告(环市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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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以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2021〕28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推进我区基层消防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消防治理能力,现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委托环市街道办行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

江门市蓬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受托对象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环市街道办事处

三、委托执法范围

上述对象辖区范围内

四、委托执法事项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下列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委托给上述对象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详见附件:委托环市街道办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上述委托事项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执法对象不包括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委托事项处罚额度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2000元以下(含2000元)、单位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

五、委托期限

从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公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