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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棠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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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江门市蓬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胡志俭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西区工业路8号

受委托单位: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庄伟雄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棠下大道4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棠下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级消防部门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详见附件:委托棠下镇人民政府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或警告,对个人给予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罚款,对单位给予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权。上述委托事项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执法对象不包括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方仍有权在法定职责内开展执法活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实施受委托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受委托单位负责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录入结果信息并进行公开。

四、委托期限

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传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本委托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相关附件:

公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