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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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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熊淑敏;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40711199412******: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11月2日未经批准擅自在江门市蓬江区建德街14幢7号商铺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二份(编号:C20201028001、A20201102001);(二)证人证言:2020年10月10日对梁秀华的询问笔录一份、2020年11月27日对梁秀华、余嘉妍的询问笔录各一份;(三)物证:安立乙醇消毒液3瓶、复方新洁尔灭消毒液9瓶、碘伏消毒液3瓶、冷凝胶34瓶、氯化钠注射液3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1包、GLUTAX1800000GS1盒、电子针头2套、依卡茵医用冷敷贴1盒、盐水清洁液1盒、HUONS ASCORBIC ACID 针剂1盒、长针3盒、单针5袋、麻舒痛乳膏1盒、南光使痒丁10支、Bellast plus3盒、Bellast ultra plus2盒、REJURANI2盒、碧妍塑顔紧致精华液1盒、Bilastultral1盒、organe silica DMAE Finimg Solution 1盒、Juve derm ULTRA 1盒、赛洛丝汀四维复活系统1盒、OPT机1台、永华乙醇消毒液1支、其它药品器械2.1公斤;(四)书证:余嘉妍的身份证相片一份、梁秀华身份证相片一份、熊淑敏的户籍人口信息一份,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粤0704行审127号]一份;(五)视听材料:执法相片 8张、余嘉妍提供的微信截图11张、梁秀华提供的微信截图18张和视频1个、执法全程视频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药品、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书》,文号:蓬江卫医证保决[2020]1102-1至4号),并处以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此告知书送达生效之日起3日内到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送达,本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蓬江卫医告[2022]7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2 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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