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多部门联合开展“两热”防控专项执法行动 织密卫生健康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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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值基孔肯雅热、登革热(以下简称“两热”)高发季节,为切实筑牢疫情防控屏障,保障居民健康安全,连日来,由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教育局、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等部门以及属地镇(街)组成联合执法行动,对辖区小区、学校、幼儿园等重点场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专项监督检查,织密卫生健康防护网。截至目前,对3家违规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相关场所展开执法排查,重点检查环境卫生死角、各类积水清理、防蚊灭蚊设施配置等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落细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防控措施。
检查中发现:多数单位已按要求安装灭蚊设施,并及时清理天台杂草、积水等蚊虫孳生地,但仍有少数单位存在疏漏,如部分场所天台盆栽容器、下水道等区域积水未及时清理,甚至发现蚊幼虫孳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基孔肯雅热传染病防控知识宣教,相关住户及物业均较配合,及时整改,取得一定成效。
执法人员到某小区展开执法排查行动
下一步,蓬江区卫生健康局将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常态化开展“两热”防控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从严处理。
在此呼吁
•各单位:严格落实防蚊设施安装、积水清理等措施,定期自查自纠;
•广大市民:及时清理家中阳台、花盆托盘、空调接水盘等积水,共同消除蚊虫孳生隐患。
法规链接
根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单位或个人若存在容器积水孳生蚊虫、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等问题,将面临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单位最高罚款1000元,住户最高罚款100元。
相关法规
单位或个人违反蚊虫孳生管理规定方面
1.单位或个人未清除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违反条款:《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处罚条款:《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违反条款:《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处罚条款:《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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