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发展激光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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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BG2023002

蓬江经促〔2023〕5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蓬江区发展激光产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

江门市蓬江区经济促进局

2023年6月12日

江门市蓬江区发展激光产业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培育激光与增材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六大工程”,打造“3+2”产业集群发展新格局,加快华南激光谷产业园建设,积极培育支撑激光与增材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门市稳投资若干工作措施(2020-2022年)》《江门市培育发展“5+N”产业集群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江门市蓬江区发展激光产业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享受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江门市蓬江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没有相关违法、违规和严  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激光产业企业。

      (二)本办法重点支持从事包括激光器在内的激光行业核心配件生产或具备整机生产及系统集成制造能力的企业。

        第二条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激光企业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四条 鼓励落户企业建设高质量工业厂房和园区。企业在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内动工建设、竣工、达产(达到约定创税率),给予工业厂房建设扶持奖励: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3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工业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分三阶段兑付,第一阶段为取得施工许可证,可兑现扶持总金额的20%;第二阶段为整体竣工验收,可兑现扶持总金额的70%;第三阶段为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创税率,可兑现扶持总金额的10%。厂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1亿元(含)以上3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18个月内完成工程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3亿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24个月内完成工程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时间完成工程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中国500强企业(含控股关联方)、上市公司(新三板除外)、行业领军企业(经认定)、链主企业(经认定)、专精特新企业(经认定),厂房建设扶持奖励标准在(一)(二)(三)点基础上叠加100元/平方米。

        经区认定的激光产业园可参照享受工业厂房建设扶持奖励。若园区引进企业为包括激光器在内的激光行业核心配件生产企业或具备整机生产及系统集成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认定),厂房建设扶持奖励标准在(一)(二)(三)点基础上叠加1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具有发展前景的激光产业项目。对从事包括激光器在内的激光行业核心配件生产或具备整机生产及系统集成制造能力的企业投资建设具有发展前景的激光产业项目,经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评审、认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可另行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专项支持企业购买生产研发设备等。

        第六条 鼓励企业进军激光新兴应用领域。对从事包括激光器在内的激光行业核心配件生产或具备整机生产及系统集成制造能力的企业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新兴应用领域年营收超过2000万的,营收在2000万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企业在上述领域年营收的2%给予奖励;年营收在1亿以上至5亿元的部分,按照企业在上述领域年营收的1.5%给予奖励;年营收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企业在上述领域年营收的1%给予奖励。以后年度对营收新增部分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亿元。

        第七条 场地租赁优惠扶持及扶持期限。经区政府批准同意,投产后按照首年销售额进行分级扶持,生产场地租赁优惠采取先租后返(补贴)的方式,优惠期限为两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10元。具体如下:

    (一)投产后销售额达3亿元(含3亿元)以上,实际物业租赁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租金补贴;超出1万平方米面积部分按5元租金补贴,最多不超过2000平方米(含)。

    (二)投产后销售额达1亿元至3亿元(含1亿元),实际物业租赁面积8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租金补贴;超出800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5元租金补贴,最多不超过2000平方米(含)。

    (三) 投产后销售额达5000万元至1亿元(含5000万元),实际物业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租金补贴;超出500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5元租金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

    (四)投产后销售额达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3000万元),实际物业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内的, 按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租金补贴;超出300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5元租金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

    (五)投产后销售额达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1000万元),实际物业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0元租金补贴;超出200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5元租金补贴,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

        第八条 支持企业规模提升。政策期限内,对于年营收首次突破50亿元、25亿元、10亿元和5亿元的激光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和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营收在2000万(含)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按照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资助扶持智能装备激光行业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对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离岸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350万元、350万元、210万元、21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或立项)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离岸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140 万元、140万元、140万元、 70万元、35万元、35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给予14万元、14万元、10.5万元、7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国内外知名激光企业和激光龙头骨干企业、经济效益好和产业链带动能力强等优质项目,经区政府同意,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且持续经营的企业,自享受之日起,在蓬江区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不足10年且无正当理由迁出的,已享受扶持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应全额退还。

        第十三条 明确扶持申请程序。扶持资金按照年度申请和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上年度的资金扶持。由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蓬江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我区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有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各条款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解读:江门市蓬江区经济促进局投资促进办公室

        咨询方式:3833325


1、文字解读: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876429.html

2、图文解读: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876434.html

3、音频解读: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876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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