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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滨江新区总部经济和服务业总部 扶持办法》政策解读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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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加大蓬江区总部经济和服务业总部的招商力度,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投资环境,提高我区招商引资的政策优势,吸引有实力的总部经济和服务业总部项目落户蓬江区,将滨江新区建设成为具有国内一流水平、城市功能突出、创新要素集聚、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化中心城区,进一步提高滨江新区的发展质量,特制定此《办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滨江新区建设发展的意见》的有关精神,把滨江新区建设成为全省城乡融合发展样板区、全市企业总部经济基地、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生态新城目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分为十二条,其中:

  1.第一条明确了《办法》的出台目的。

  2.第二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3.第三条明确了符合《办法》扶持企业的条件。

  4.第四条至第八条分别明确了对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在投资、办公用房、企业发展、企业人才、优质企业、招商合作机构等方面的优惠扶持。

  5.第九条明确了《办法》扶持资金的来源。

  6.第十条明确了享受《办法》的企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7.第十一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期限和相同项目不重复扶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8.第十二条明确了《办法》负责解释的主体。

  四、涉及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享受本办法:

  东至滨江大道,南至江侨路,西至江沙路,北至规划的华丰路,总面积为23.28平方公里。(不含江门大道以西与华盛路相交以北部分)

  所有总部企业需经《实施办法》认定,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10年内不迁出本扶持办法第二条所框定的范围。

  服务业总部项目领域包括:金融业、保险业、商务服务业、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服务业、旅游业和会展业等。

  五、注意事项

  1.实施过程中如与省、市、区同类型优惠政策有重复或交叉的,除明确表明可以重复享受的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其中额度最高的一项扶持或优惠。

  2.企业同时申报本扶持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一)扶持的,每年获得的扶持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量。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扶持办法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3.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三年,由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

http://www.pjq.gov.cn/gkmlpt/content/2/2045/post_2045577.html#5241

图解:

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045590.html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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