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蓬江区医疗机构现场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大] [中] [小]

一、制定背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实施已久,是医疗机构设立及日常管理的重要遵循。2019年7月30日,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改革的通知》(江卫函〔2019〕532号),对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提出新的要求。2022年12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文件,诊所实施备案制后,对以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及年度校验的规定有了新的设定,对备案诊所采取先备案后现场审验。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都明确提出了审批程序中的现场审验,但未对现场审验的流程及标准有细化要求。随着诊所实施备案制后诊所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对各类医疗机构宽进严管,加强审批后的持续监管要求更为重要。

随着现代医疗技术及管理模式的不断发展,医疗机构的监管难度不断提升,对现场审验人员的要求不断提高,简单的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开展人员、硬件等的检查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监管需求,医疗机构现场审验的标准亟需制定。

二、主要内容

共包含五章内容,细化成17条条款,旨在公正、科学、客观、有序地组织开展江门市蓬江区医疗机构现场审验工作。其中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制定医疗机构现场审验标准的依据目的、名词解释、适用范围;第二章“组织实施”,明确了开展医疗机构现场审验的时限、周期、主要审验内容、人员要求及基本原则等情况;第三章“结论”,明确了开展医疗机构现场审验的结论类型和结果运用;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医疗机构现场审验的外部监管及内部要求;第五章“附则”说明了开展医疗机构现场审验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三、制定的主要依据

蓬江区卫生健康局起草《蓬江区医疗机构现场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修订)及其实施细则,原卫生部医政处印发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第5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四、文件的亮点

(一)此文件综合了各类医疗机构监管要求,加入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内容,以分值制形式设定医疗机构现场审验的标准,实施后将成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许可及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

(二)文件实施后,有望有效减少现场审验人员的主观差异性,对行政管理的标准化、一致性有较大的促进,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营商环境,助力蓬江区医疗服务领域的高质量发展。

(三)广东省及江门市尚未对医疗机构现场审验的要求作出细化明确,蓬江区卫生健康局对医疗机构现场审验的相关要求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化属于省内首例。


政策原文:http://www.pjq.gov.cn/gzjg/zcbm/pjqwsjkj/content/post_3001172.html

图解: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001189.html

音频解读: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001199.html

解读: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

咨询方式:0750-3908183


相关附件: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