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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蓬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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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质量强国。20232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指出:“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鼓励地方按照有关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目前,国家层面设立了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江门市等都已设立政府质量奖,但蓬江区现暂无相关的质量奖励措施。为全面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我区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区政府决定设立蓬江区政府质量奖,以阶级培育的方式,争创江门、广东省以至于国家质量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蓬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二、主要条文解读

(一)蓬江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

1.在江门市蓬江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拥护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3.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并持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4.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模式,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蓬江区政府质量奖的设置情况

蓬江区政府质量奖是由蓬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由区人民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设置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区政府质量奖每届不超过2家,提名奖每届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三)蓬江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管理机构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蓬江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

1.信息发布。秘书处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当年度申报通知及评审相关事项要求。

2.自愿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与相关材料等一同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

3.申报推荐。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本区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推荐意见报送秘书处。

4.资格审核。秘书处会同区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对查实有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5.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形成材料评审分数,出具材料评审意见,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环节的企业或组织名单。每次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当次评审拟出的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的2倍。

6.现场考评。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实地对参评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实践等开展评价,形成现场考评分数,出具现场考评意见。

7.综合评价。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出具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8.审议表决。评审委员会对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

9.社会公示。秘书处将拟获奖名单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对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获奖资格。

10.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区政府审定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五)蓬江区政府质量奖的奖励资金

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每个企业或组织5万元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六)蓬江区政府质量奖的监督管理

1.首次获得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的企业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每年应当如实填报《蓬江区政府质量奖绩效报告》,积极参与区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绩效统计调查。

2.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3.获奖企业或组织(含提名奖)在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及违反区政府质量奖宗旨及原则的,会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并予以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区政府质量奖评审。

4.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其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区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其具体产品及外包装。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228日。



解读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50-2038083


政策原文:http://www.pjq.gov.cn/gkmlpt/content/3/3018/post_3018232.html#5241

音频解读:http://www.pjq.gov.cn/gkmlpt/content/3/3018/post_3018108.html#566

图解:http://www.pjq.gov.cn/gkmlpt/content/3/3018/post_3018104.html#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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