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蓬江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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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府办〔2014109

 

 

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蓬江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区财政局制订的《蓬江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区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31        

蓬江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实施细则

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    区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门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2012]12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承担保护任务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耕地是指在土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所确定的耕地(含可调整耕地)。

本细则所称基本农田是指《蓬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依据第二条所确定的耕地及基本农田均纳入补贴范围。耕地及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四条  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为承担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

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补助和地方补贴。省级补助标准为15/亩·年,区财政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农田补助贴。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补助,区财政视补贴效果和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第六条  各镇(街)应每年与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协议书,作为分配耕地保护补贴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第八条  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应当分配给承担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具体由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研究确定。

第九条  承担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耕地和基本农田。

第十条  享受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当年补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享受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向权利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4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