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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蓬江区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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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府办〔2011〕190号

关于明确蓬江区五保供养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切实做好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经区政府八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11年起蓬江区每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我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执行。

       每年执行的标准自当年1月1日起实施。如遇上级调整供养标准的计算依据,我区相应作修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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