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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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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精神,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22号)的要求,我区对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区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证明事项及我区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区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各部门要及时通知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的证明事项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取消目录(取消类)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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