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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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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府〔20201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街道名单以及相应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的公告》等规定,现就我区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蓬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行使《江门市调整由各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下称《职权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上述调整的事项职权分阶段实行,自2020111日起,镇街行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1434项事项职权(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自202141日起,镇街行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435459项和序号562833项事项职权(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为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二、相关区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政府及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政府协调决定。

三、在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相应的事项职权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办理或正在审查立案的,由正在办理或正在审查立案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四、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镇街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

五、各镇街要安排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确保人员配备满足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全面应用。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

2.江门市调整由各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

事项目录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202010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图解:

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172934.html

政策文字解读:

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172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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