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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蓬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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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FG2023007



蓬江府〔2023〕13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上级驻蓬江有关单位:

《蓬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十一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20231229  






蓬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坚持质量第一、高质量发展理念,倡导重质守信质量文化,形成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质量共识,全面提升蓬江区质量水平,助推蓬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江门市质量发展规划(2021-2025)》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蓬江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由蓬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设置区政府质量奖和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

区政府质量奖授予在蓬江区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提名奖授予在政府质量奖评审中,质量管理成效比较显著,在产品、服务、工程、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原则,突出先进性、代表性,严格按照评审标准,遵循申请自愿,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政府质量奖每届不超过2家,提名奖每届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达不到获奖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蓬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和处理蓬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政府质量奖评审规章、制度、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出授予蓬江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名单。

  (四)其他重要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程序、评价细则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三)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社会责任等情况。

  (四)选聘评审专家,监督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 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授奖推荐名单。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组建蓬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名单须由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评审专家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结束后自动解散。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具有扎实的质量管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自愿遵守

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

  第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与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江门市蓬江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线路、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并持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或模式,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秘书处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当年度申报通知及评审相关事项要求。

  (二)自愿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与相关材料等一同报送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申报推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本区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推荐意见报送秘书处。

  (四)资格审核。秘书处会同区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对查实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基本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形成材料评审分数,出具材料评审意见,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环节的企业或组织名单。每次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当次评审拟出的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的2倍。

  (六)现场考评。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实地对参评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实践等开展评价,形成现场考评分数,出具现场考评意见。

  (七)综合评价。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出具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八)审议表决。评审委员会对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

  (九)社会公示。秘书处将拟获奖名单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对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获奖资格。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区政府审定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每个企业或组织5万元质量工作资助资金。提名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对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江门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再接受申报蓬江区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一届后可再次申报,对再次获得该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只授予奖项荣誉,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不占当届奖项名额。提名奖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需间隔可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用于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人员质量素质提升,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结合每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际,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的义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区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首次获得质量工作资助资金的企业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每年应当如实填报《蓬江区政府质量奖绩效报告》,积极参与区质量强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绩效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经调查属实的,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在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含提名奖)在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及违反区政府质量奖宗旨及原则的,秘书处应当调查核实,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情况属实的,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奖项(含提名奖),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并予以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区政府质量奖评审。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其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区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其具体产品及外包装。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一条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明,严格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与申报企业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区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解读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750-2038083


解读文本:http://www.pjq.gov.cn/gkmlpt/content/3/3018/post_3018102.html#566

音频解读:http://www.pjq.gov.cn/gkmlpt/content/3/3018/post_3018108.html#566

图解:http://www.pjq.gov.cn/gkmlpt/content/3/3018/post_3018104.html#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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