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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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BG2026003
蓬江民字〔2026〕80 号
各镇(街)、区财政局、区妇联: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切实兜牢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底线,现将《江门市蓬江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期间,如遇相关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馈。
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 江门市蓬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9月28日
江门市蓬江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儿童生存与发展需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帮扶,提高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转发广东省民政厅等2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责任分工清单的通知(江民函〔2026〕17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坚持“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保基本”的原则。
第三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应当与江门市蓬江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申请受理、情况查验、协议签署、补贴发放、档案建立等工作。镇(街)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协助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持有蓬江区户籍,18周岁以下,且符合本条款规定条件的困境儿童。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重病儿童,重大疾病范围按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认定;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轻度残疾儿童;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儿童;
(四)家庭遭遇突发变故、经济暂时陷入困难,经村(居)、镇(街)两级核查,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儿童。
轻度残疾儿童,是指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经法定残疾评定机构评估认定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未成年人,残疾种类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重度残疾儿童,是指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经法定残疾评定机构评估认定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未成年人,残疾种类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
二、补贴标准
(一)2026年4月原在册重病儿童,且仍然符合本办法保障条件,自2026年5月起,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二)对新增的重病儿童,自批准确认之日的次月起,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轻度残疾儿童,自批准确认之日的次月起,按每人每月115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儿童,自批准确认之日的次月起,按每人每月27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五)家庭遭遇突发变故、经济暂时陷入困难,经核查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儿童,自批准确认之日的次月起,按轻度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15元,重度残疾儿童每人每月27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困境儿童同时符合上述补贴类型情况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基本生活补贴。
第三章 补贴申请和发放
第八条 困境儿童可由监护人以该儿童名义,向户籍地镇(街)提出申请;无合适监护人、儿童自身不具备独立申办能力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代为填报《蓬江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 户籍地镇(街)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困境儿童是否符合补贴发放的情形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请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包括:
(一)困境儿童户口本(身份证);
困境儿童残疾证、重病诊断证明等自身困境相关佐证材料;
(三)困境儿童父母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
(四)困境儿童本人或监护人社保卡复印件;
(五)困境儿童监护人资格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书、监护权确认文书等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第十条 由户籍地镇(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儿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各镇(街)、村(居)、社会工作服务站等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应当通过告知、指引等方式主动协助其提出补贴申请。
对确有困难无法提出补贴申请的困境儿童,相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代为申请,但应当履行相应委托代办手续。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镇(街)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查验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并及时将确认结果反馈镇(街)。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自确认之日的次月起发放补贴,补贴资金可以通过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拨付到困境儿童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户籍地区民政部门确认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各镇(街)应当建立详细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并将困境儿童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儿童福利业务系统”。
第十四条 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和发放不设置公示环节。
第十五条 困境儿童监护人需签订《困境儿童养育承诺书》,承诺书由区民政部门备案,确保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章 补贴调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在补贴发放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终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一)死亡的;
(二)重病治愈的;
(三)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或注销的;
(四)被认定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困境儿童,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有关规定标准的;
(五)家庭遭遇突发变故、经济暂时陷入困难的残疾儿童,家庭生活条件改善,达不到保障条件标准的;
(六)年满18周岁的;
(七)户籍迁出蓬江区的;
(八)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情形。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要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各镇(街)要对补贴发放情况定期核查,及时将困境儿童的变化情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要及时按规定调整或终止补贴的发放。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对挤占、挪用、冒领、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困境儿童家庭成员范围和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按照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困境儿童户籍在本区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自迁移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镇(街)办理转移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待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困境儿童在区外连续居住超过3个月的,应当每满3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生活状况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附件:1.蓬江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困境儿童养育承诺书
3.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制作单位:江门市蓬江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股
咨询方式:0750-2648614
制作单位:江门市蓬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方式:0750-2046866
解读文本:
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568299.html
图解:
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3568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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