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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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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FG2026004


蓬江府办〔2026〕9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管理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划定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区域划定如下

(一)蓬江区全域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

(二)环市街道、潮连街道、白沙街道全域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爆竹。

(三)下列社区所属区域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爆竹:

1.棠下镇:棠下社区、滨江社区、新昌社区、华安社区、华盛社区、园山湖社区;

2.荷塘镇:荷塘社区;

3.杜阮镇:新河社区、金朗社区、中心社区、尚朗社区、群华社区。

二、以下区域在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住宅小区、公园、广场、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

  (六)山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八)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例外情形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元宵节等)或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有必要组织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允许燃放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提前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

四、违规处罚依据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26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28日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蓬江区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区域示意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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