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生 育 保 险
序号 |
问题 |
回 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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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市首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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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门市中心医院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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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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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门市人民医院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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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江门市妇幼保健院)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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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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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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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门市江海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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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医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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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门市新会区妇女儿童医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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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门市新会区第二人民医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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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人民医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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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中心卫生院 |
基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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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中心卫生院 |
基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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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卫生院 |
基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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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台山市人民医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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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台山市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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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台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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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台山市城区人民医院 |
基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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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台山市汶村镇中心卫生院 |
基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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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开平市中心医院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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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开平市中医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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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开平市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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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开平市沙冈张立群医院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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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恩平市人民医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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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恩平市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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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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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恩平市第二人民医院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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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鹤山市人民医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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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鹤山市妇幼保健院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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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鹤山市沙坪街道卫生院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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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鹤山市古劳镇卫生院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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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不是必须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才能享受生育报销呢? |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则按规定的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由参保职工持相关资料自行到参保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职工生育报销的比例会比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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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保职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需符合什么条件? |
参保职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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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需提供什么资料? |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就医确认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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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后,可以再次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吗? |
参保职工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后,孕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就医确认申请表》)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医疗条件限制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住所变化需提供户口簿、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填写新的《就医确认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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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保职工没有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生育医疗费用该如何报销? |
(一)没有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却在就医确认外的其他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其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情形,先由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携带以下规定资料,到参保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4、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和住院(门诊)汇总收费清单原件(电脑打印并加盖收费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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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门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 |
缴费情况 |
费用类别 |
就医类型 |
范围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 |
基金累计支付 最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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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
生育 |
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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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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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
60% |
按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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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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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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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
50%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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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 |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100% |
参照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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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
100% |
按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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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
30% |
按我市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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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
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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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
按上述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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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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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就业配偶 |
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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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如何办理报销手续? |
(一)产前检查。参保职工应持《就医确认申请表》或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我市产前检查项目包括常规项目(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和备查项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阴道分泌物检查、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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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什么情况下不能在医院直接结算?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职工,办理报销时,应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分别提交材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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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能在医院直接结算的话,要带什么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
(一)产前检查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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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参保职工在分娩期间可以办理转院吗? |
参保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或因病情复杂、疑难、危重,个人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条件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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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后,其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报销吗? |
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相应条件的,有两种选择: (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其未就业配偶可以携带规定的相关资料在分娩或终止妊娠的上月或当月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申请资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通过社保信息系统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江门市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和盖章确认。职工未就业配偶应当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出示《职工未就业配偶就医确认申请表》和参保凭证,办理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手续。发生的住院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资料如下: 1、参保职工的参保凭证和身份证、职工未就业配偶的身份证、医院诊断妊娠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2、结婚证; 3、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先行垫付后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携带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职工未就业配偶除应当提供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当次); 2、当次收费收据和收费清单原件(电脑打印并加盖收费章); 3、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 4、职工未就业配偶户籍所属地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有生育保障(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生育待遇)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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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在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如何报销? |
(一)就医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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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如何报销? |
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符合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先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手术后1年内,可凭以下材料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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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参保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报销吗? |
可以的。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次月起1年内,可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蓬江区参保人须到邑门式服务中心)申请报销,申请报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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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具体有什么规定? |
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最多两次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含2015年前已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未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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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育津贴是怎样计算的? |
参保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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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符合什么情形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
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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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该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在产假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提供以下资料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经办机构按以下办法计发生育津贴。 (二)发放办法。 经办机构应在核实参保职工的申请资料后,根据参保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和每月依时足额缴费情况,按规定进行一次性发放至参保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向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出具生育津贴支付凭证。参保职工持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津贴支付凭证向用人单位申请补足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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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该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在参保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提供以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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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该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参保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提供以下资料: 7、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8、参保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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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参保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该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
参保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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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什么情况不享受生育津贴? |
(一)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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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由于用人单位停保、欠费、未按时足额缴费等原因造成职工未能享受生育津贴的,该如何处理? |
用人单位应当为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职工参保缴费。因用人单位停保、欠费、未按时足额缴费等原因造成职工未能享受生育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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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期间有中断,之后企业再参保,那么生效时间怎么界定? |
重新缴费后的次月享受新发生费用的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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