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滨江新区)2019年度第四十一批次(拆旧复垦)城市建设用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0〕19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0〕50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使用建设用地1.5205公顷,使用未利用地0.0253公顷,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18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滨江新区)2019年度第四十一批次(拆旧复垦)城市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滨江大道以西、篁边村大滘(土名)、庙门口(土名)、下围(土名)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篁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545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5205公顷,未利用地0.025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8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年11月19日
相关附件: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