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人进行劝阻,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队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索引号: | 11440703582982189R/2022-0011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30 |
名称: | 问:小区业主乱倒垃圾的行为由谁来进行管理?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9-30 | |
主题词: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人进行劝阻,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队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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