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582982189R/2023-00079 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9-12
名称: 关于划定江门市蓬江区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3-09-12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划定江门市蓬江区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12  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市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的有关规定,划定江门市蓬江区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现予以公布:

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沟渠、出水口、检查井和污水、污水处理厂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GB50014-202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GJJ68-2016)GJJ682016)、《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CJJ60-201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间距确定执行。

三、根据《江门市主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划定江门市蓬江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

四、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迁改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六、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餐饮油烟;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八、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造成破环、影响运行安全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格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