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日期:2024-01-08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07035814168390/2024-00019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8 |
| 名称: | 问: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1-08 | |
| 主题词: | |||
答: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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