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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5814168390/2024-0001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1-08
名称: 问: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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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日期:2024-01-08  浏览次数:-

答: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