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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5814168390/2024-0023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4-30
名称: 问:出差期间受伤,是工伤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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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差期间受伤,是工伤吗?

发布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

答:案情简介:刘先生是某科技公司财务,近期由于工作需要到外地参加会议。在会议中场休息期间,刘先生下楼梯时不小心摔伤,造成多处骨折。

到外地开会期间受伤的,能认定工伤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出差期间受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满足两个条件:

1、职工是因工外出。

2、职工受出现受伤或下落不明的情况是出于工作原因。

本案中,刘先生由于工作需要到外地开会,属于因工外出。在参加会议期间不慎受伤,也是出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满足认定工伤条件。

结论:刘先生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