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蓬江区星泰塑胶五金配件厂
工商注册号:440703600402133
法定代表人:燕詹平
住址: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坦边振兴工业区A6之三厂房
经查,你单位原职工杨燕于2015年11月16日在你单位工作时右手被高温机器压伤。2016年3月17日,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燕为工伤,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燕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柒级。杨燕工伤当月你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待遇。2016年12月25日,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你单位向杨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000元等。2017年6月13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你单位请求撤销上述裁决书的申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裁决。后经蓬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仍未能履行裁决。
由于你单位未按裁决向杨燕支付工伤待遇款,杨燕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2024年3月19日,我局作出《催告通知书》(蓬江社保催〔2024〕3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上述情况,并按照《仲裁裁决书》向杨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000元。同时告知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支付,我局按规定向杨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将依法取得追究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支付杨燕工伤待遇款,我局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于2024年5月14日向杨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500元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1000元,合计66500元,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蓬人社工认〔2016〕A168号)、《江门市工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江劳鉴蓬〔2016〕171号)、《仲裁裁决书》(蓬江劳人仲字[2016]2227号)、《民事裁定书》((2017)粤07民特22号)、《执行裁定书》((2023)粤0703执1955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已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追偿告知书》(蓬江社稽追〔2024〕6号)并向你单位送达,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66500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接收偿还工伤保险基金的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附言:偿还先行支付杨燕工伤保险基金待遇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文号:蓬江社稽追〔2024〕6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小姐 联系电话:0750-3272350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珠西创谷2号楼3楼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