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单位名称:广东稳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34892766Q
法定代表人:陈榕生
住址: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10幢802室
经核查,2017年6月17日张玉能(身份证号码:5222251963*******6)在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荷支行进行楼面拆除工作时从高处掉落地面导致受伤,2018年11月28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2月3日被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玖级。2021年12月9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703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单位向张玉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费用共149046.91元;2022年12月20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7民终6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你单位逾期未履行判决。后经蓬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仍未按规定足额向张玉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
由于你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张玉能工伤保险待遇款,张玉能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向张玉能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12元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336元,合计73348元,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蓬人社工认〔2018〕A1464号)、江门市工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江劳鉴蓬〔2019〕32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703民初7660号、(2022)粤07民终6136号)、执行裁定书((2023)粤0703执2635号之一)、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已于2024年7月8日作出《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追偿告知书》(蓬江社稽追〔2024〕9号)并向你单位送达,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73348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接收偿还工伤保险基金的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附言:偿还先行支付张玉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文号:蓬江社稽追〔2024〕1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小姐 联系电话:0750-3272350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珠西创谷2号楼3楼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