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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5814168390/2025-00270 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5-07
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胡文兵 江门市纬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蓬江社保催〔2025〕10号
文号: 蓬江社保催〔2025〕10号 发布日期: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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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胡文兵 江门市纬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蓬江社保催〔2025〕10号

发布日期:2025-05-09  浏览次数:-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

江门市纬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0703民初13250号、(2024)粤07民终1173号)的判决结果,你单位应支付胡文兵(身份证号码:5110231993*******6)在2021年1月1日发生工伤产生的工伤待遇款662648.62元(具体包括:1、医疗费差额114984.3元;2、自购药费用18060元;3、住院护理费1485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4950元;5、劳动能力鉴定及检查费2948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522元;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164元;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9850元;9、停工留薪期工资102320.32元)。2024年7月29日经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编号:(2024)粤0703执3989号之一),你单位暂无财产可执行。胡文兵反映你单位未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我局提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反馈我局。如未向胡文兵支付工伤待遇款(1、医疗费差额114984.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950元;3、劳动能力鉴定及检查费2948元;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522元;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164元),请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否则我局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逾期不反馈情况的,将按《反馈意见书》(详见附件)的第二种情形处理。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送达方式送达你单位,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文号:蓬江社保催〔2025〕1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反馈意见书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1幢2号楼三楼2311室,联系人:李小姐,联系电话:3272361)



附件:

1.附件:反馈意见书(胡文兵 江门市纬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