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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5814168390/2025-00314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5-25
名称: 问: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依据有哪些?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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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依据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5-05-26  浏览次数:-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中第二款之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依据是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比如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以上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已掌握的事实作出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