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单位名称:蓬江区卓程冷冻食品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4Y1F6C80
法定代表人:伍婉平
住所地:江门市水产冻品副食批发市场内P区W区3号
你单位原职工谭杰华于2022年11月9日在完成工作任务后返回你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脚受伤,于2023年4月14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24年1月18日被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你单位于2022年12月2日为谭杰华办理工伤保险增员参保手续并补缴其2022年11月的工伤保险费,属于先工伤后参保。2024年9月25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703民初9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单位向谭杰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款112485.4元,后经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仍未向谭杰华支付。
谭杰华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2025年5月30日,我局作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蓬江社保催〔2025〕20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上述情况,同时告知如你单位不按时支付的,我局按规定向谭杰华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追究你单位偿还的权利。催告后,你单位仍未能向谭杰华支付工伤待遇款。
经审核,我局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于2025年8月7日先行支付谭杰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135元,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6469598)、《江门市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编号:〔2024〕8989号)、(2024)粤0703民初9567号《民事判决书》、(2025)粤0703执1305号《执行裁定书》、《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追偿告知书》(蓬江社稽告〔2025〕9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本应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54135元全额划到我局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接收偿还工伤保险基金的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70301040298881
附言:偿还先行支付谭杰华工伤待遇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等送达方式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文号:蓬江社稽追〔2025〕9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小姐联系电话:0750-3272350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52号珠西创谷2号楼2311室
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