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6〕7号
被处罚单位: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静
2026年1月28日,我局收到石文根等人投诉梅州市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江门蓬江棠下二期碧桂园1-10号楼、地下车库、水泵、电房、幼儿园项目处,存在拖欠59人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工资共1809400元的情形,并于2026年1月2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是江门蓬江棠下二期碧桂园1-10号楼、地下车库、水泵、电房、幼儿园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你单位将6-9#楼货量区和幼儿园装修工程分包给梅州市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梅州市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张利平、李士臣等59人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工资1809400元。2026年1月29日,我局依法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7号),责令该单位在收到指令书3个工作日完成整改(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以书面形式报我局,但该单位在2026年1月29日收到指令书后,逾期未整改。2026年2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7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3个工作日先行清偿梅州市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拖欠的工资,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以书面形式报我局,但你单位在2026年2月11日收到指令书后,逾期未整改。我局已依法使用你单位在该项目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使用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保函编号:PBFJ202044070000000023),向张利平、李士臣等59人支付了工资837677.43元,但仍拖欠张利平、李士臣等56人工资971722.57元。上述事实有建筑工地事项登记表、身份证、询问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7号)、《送达回执》、邮寄单、《工资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7-1号)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4月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7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严重标准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