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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5814168390/2026-00280 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4-17
名称: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粤人社监列决字〔2026〕0030号 发布日期: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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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4-17  浏览次数:-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名单决定书

粤人社监列决字〔2026〕0030号

用人单位: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23992T

法定代表人:刘静,身份证号码:210106198208185841

    2026年1月28日,我局收到石文根等人投诉梅州市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江门蓬江棠下二期碧桂园1-10号楼、地下车库、水泵、电房、幼儿园项目处,存在拖欠59人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工资共1809400元的情形,并于2026年1月29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是江门蓬江棠下二期碧桂园1-10号楼、地下车库、水泵、电房、幼儿园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你单位将6-9#楼货量区和幼儿园装修工程分包给梅州市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梅州市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张利平、李士臣等59人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工资1809400元。2026年1月29日,我局依法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7号),责令该单位在收到指令书3个工作日完成整改(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以书面形式报我局,但该单位在2026年1月29日收到指令书后,逾期未整改。2026年2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7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3个工作日先行清偿梅州市宏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拖欠的工资,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以书面形式报我局,但你单位在2026年2月11日收到指令书后,逾期未整改。我局已依法使用你单位在该项目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使用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保函编号:PBFJ202044070000000023),向张利平、李士臣等59人支付了工资837677.43元,但仍拖欠张利平、李士臣等56人工资971722.57元。

    你单位该问题情节严重,工人多次聚集上访,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2026年4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将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刘静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选、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6年4月18日至2029年4月17日。

    依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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