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6〕27号
被处罚单位:韶关市鼎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6L0A34X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43号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静轩
鉴于你单位派遣工人在海信产业园区工作期间,产生多条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平台的投诉,为全面排查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局于2026年3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27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指令书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重新与马福强等120名在职的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你单位逾期未整改,亦未向我局报送相关整改情况和佐证材料。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后,2026年4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才收到你单位反馈的整改报告,但你单位依旧未完成整改,且未提供其他相应的整改佐证材料。上述事实有询问记录、情况说明、《鼎晟派遣至海信在职人员明细(3月18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27号)以及送达回执、《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27号)的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4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27号)。2026年4月1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材料,表示在已完成整改,并提交了相关整改佐证材料。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严重”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20000.00元的决定。鉴于你单位在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期间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从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如下:对韶关市鼎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600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