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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5814168390/2026-00381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5-22
名称: 问:职工居家办公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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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居家办公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26-05-22  浏览次数:-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