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问:职工居家办公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26-05-22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07035814168390/2026-00381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2 |
| 名称: | 问:职工居家办公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5-22 | |
| 主题词: | |||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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