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江门市金碧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703345337039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天河中路30号102室(自编B)
法定代表人:曲瑞田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5日
本局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书》(蓬江市监撤决〔2023〕17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蓬江市监撤决〔2023〕17号),内容是:
经查,你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冒用了陈海英的身份信息,陈海英表示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所有含有陈海英签字的材料非其本人签名,上述材料不是陈海英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举报材料、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等档案资料复印件、《现场笔录》、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江门市金碧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公告》、《协助调查函》、《公告》相关网页截图、《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复函》、《江门市蓬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复函》等予以证明。
你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冒用了陈海英的身份信息,陈海英表示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所有含有陈海英签字的材料非其本人签名,上述材料不是陈海英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分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你公司住所和江门市蓬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公告《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蓬江市监撤告〔2023〕17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上述告知书视为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我局已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江门市金碧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陈海英职务的登记信息。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决定书》(蓬江市监撤决〔2023〕1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750-2038396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75号西环市场监督管理所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