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为了不让 “身后事”变成 “麻烦事”,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立遗嘱,那么如何立遗嘱才有效,如果出现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近日,杨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来到蓬江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其案情简要如下:
【案情简介】
杨某的老公郑某在2022年3月逝世,在逝世前共立有三份遗嘱,遗嘱中对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处分各有不同。杨某是郑某的第二任妻子,是全职家庭主妇,主要在家照顾郑某,没有收入来源,郑某担心其过世后,其与前妻育有的子女不肯赡养杨某,杨某的晚年生活将会难以为继,然后就到公证处订立下第一份遗嘱,遗嘱中表明该套房产由其配偶杨某继承。郑某的子女知道后,纷纷打起了这套房产的主意。儿子卖掉了自己的房子,以过渡期为理由,重新搬回郑某家中居住,女儿也不甘示弱,逼迫父亲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下第二份遗嘱,遗嘱中表明该套房产转由其女儿继承。订立该份遗嘱不久后,郑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等待结果的那段时间,让他意识到生命无常,要趁着自己还健康,了却一些心愿,不让人生留遗憾,郑某再次变更遗愿,亲笔书写并签名,该房产由其妻子杨某继承。杨某疑惑,以上三份遗嘱,应当以哪份为准?蓬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了解杨某的案情后,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为其解答了疑问。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若杨某未再立其他遗嘱,应以其第三份遗嘱为准。
【律师提醒】
遗嘱并不是一锤定音,随着一个人想法的改变、婚姻关系的存废、财富的变化,遗嘱都是可以随时调整修改的。遗嘱之下往往都映射着复杂的家庭故事,有一些饱含温情,有一些却是财产与情感的博弈。提前订立遗嘱,一方面是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是对家庭做出负责任的规划。遗嘱的背后是人情冷暖,是世间万相,在财产分割之外,还会传递出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