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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0070683071/2023-00191 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9-26
名称: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蓬江府复字〔2023〕111号)
文号: 蓬江府复字〔2023〕111号 发布日期: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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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蓬江府复字〔2023〕111号)

发布日期:2023-10-24  浏览次数:-

  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荣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乐怡路16号。

  申请人范某不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其投诉举报某便利店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于2023年9月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9月1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范某。

  申请人范某于2023年7月24日通过12345平台向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其通过美团外卖在某便利店(即“某商行”,以下简称“某商行”)购买1包35克的口味王槟榔,但实际收到后发现其槟榔为30克,与实际克数不一致。

  7月25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受理该投诉,于8月3日,被申请人到某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已关门,拨打电话无人接听,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文智商行,后被申请人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8月4日将该情况通过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

  8月7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对某商行的投诉。8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受理该投诉。8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某商行经营场所已关门,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8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再次联系某商行,但该电话已停机。8月31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无法联系某商行的情况反馈给申请人。

  由于无法联系某商行,被申请人于9月13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9月14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情况。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法定职责,对此不服,于9月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9月12日予以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范某身份证复印件;《投诉单》、《举报单》;12315平台办结信息、反馈信息截图;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某商行);现场笔录(某商行);证据资料(经营场所检查情况、某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通话记录);电话录音内容与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蓬江市场监管终调〔2023〕XXXXXXXXX号);手机短信内容截图。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7月25日受理该投诉。经过调查取证后,被申请人于8月4日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人。8月7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对某商行的投诉。8月9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最终由于无法联系某商行,被申请人于9月13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依法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告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和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