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
你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就你不服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一事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于2023年9月8日收悉。
你的复议请求为: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
2.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失职渎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违规企业,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经审查,本府认为:
一、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了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6日收到你的投诉举报,于2023年8月8日受理,于2023年8月16日到被举报人某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被举报人的员工进行调查询问,同日向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蓬江市监责改[2023]XXXXXXXXX号),于2023年8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你的举报内容进行反馈,告知你终止调解以及不予立案的事实和理由。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你举报的事项进行处理并告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你申请“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请求事项主要是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属于“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方面的事项,应当按照纪律监察和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的相关程序办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本府决定不予处理。
三、你本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你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取决于你与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事项处理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也就是说你的举报事项主要是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促使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维护公共利益。本案中,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你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依法启动行政调查权并将该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你,你的举报权已得到充分保障。因此,你与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告知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本府认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