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家”的物质载体,被众多人视为婚姻家庭幸福的基石。诸如“房产证上不加名就不结婚”“想继续生活就得在房产证加上我的名字”等桥段频现,加之当前房产价值的持续攀升,在离婚纠纷中,关于房产归属的争执屡见不鲜。在此情境下,若婚前房产证上添加了配偶姓名,是否意味着在离婚时该配偶即可获得房产的一半权益?
2006年1月,莫某与梅某共同作为买受人,与某公司正式签署了《购房合同》。莫某的父母全额出资该购房款,并明确表达了将该房产赠与莫某本人的意愿。随后,莫某与梅某取得产权证,并登记为共同共有。两年后,二人正式登记结婚。
2017年9月,莫某的父母因认为该房屋系其全额出资购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之前的赠与,并判令莫某及梅某返还房屋,同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莫某明确表示其已赠与给梅某的部分不会撤销,梅某应当有一半权利。随后莫某的父母选择了撤诉。
2018年1月,梅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诉讼中要求分割涉案房产。然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房产的购买时间于莫某、梅某的婚前或共同生活前,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因同居关系共同购置的财产,故不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2019年9月,莫某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房屋归其一人所有。然而,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审理,其请求均被驳回。
2021年8月,梅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按照50%的比例分割涉案房屋。法院支持了梅某的诉求。
在婚前赠与加名为共同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涉案的房屋为莫某父母出资购买,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因此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莫某个人的赠与。然而,莫某在获得父母赠与的金额后,用该款项购买了房产,并在房管部门办理加名手续的行为,是以实际行为将涉案房屋的部分权益赠与梅某,婚前房产加名行为发生时无偿的赠与合同成立,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
该案件中的房产为婚前因加名赠与为共同共有的房产,房产登记早于结婚登记,因此房产分割时的处理原则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所区别,即该案件中的房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虽然赠与人莫某直接将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并没有明确赠与份额,但是,莫某在2017年9月的一次诉讼中,明确表示其赠与梅某房屋一半产权份额,由此可以明确其对梅某的赠与份额,登记为“按份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对共同共有及共有物的分割和分割方式作出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同享所有权,在共有基础丧失后可以请示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共有物的分割以等额分割为原则,以差额分割为例外。
综上所述,婚前房产加名,视为赠与,双方对房产共同共有。婚前加名赠与为共同共有的房产类案件的处理,因其原因行为常常具有无偿性特征,遵循诚信原则以等额分割为原则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