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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30070683071/2025-0006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6-03
名称: 【以案说法】加处罚款怎么算?能不能申请减免?看这个案例就懂了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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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加处罚款怎么算?能不能申请减免?看这个案例就懂了

发布日期:2025-06-03  浏览次数:-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款难执行”问题长期制约着监管效能的提升。加处罚款作为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重要行政手段,其计算规则与减免条件却常被行政相对人忽视。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加处罚款如何计算”“能否申请减免”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旨在帮助行政相对人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其依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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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某科技公司因无资质承接工程、违法转包及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人高处坠亡。同年10月9日,某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处罚款20万元,并要求其在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3%加处罚款;同时告知企业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科技公司10月10日签收后,未按期缴款,应急管理局10月28日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企业仍未理会。2021年1月12日,应急管理局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加处罚20万元。科技公司不服起诉,一审败诉后上诉,二审期间主动缴纳20万元本金并申请减免加处罚款,应急管理局结合企业纠错态度,依法减免 12 万元,企业缴纳剩余 8 万元后撤诉。

  本案聚焦两个关键法律问题,对行政相对人准确理解加处罚款相关规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加处罚款的计算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的15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履行期限。在此期间,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主动缴纳罚款或启动维权程序。若既未履行也未维权,则从期限届满次日,即第16天起开始计算加处罚款。本案中,科技公司未在10月25日前缴款或进行维权,因此加罚的起算日为10月26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其中,6个月的“起诉期限”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限,逾期则丧失司法救济权;而“诉讼期间”特指法院立案后至结案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加处罚款不予计算。本案中,科技公司在加罚款决定作出前未提起诉讼,不存在“诉讼期间”不计算加息罚款的情形。本案中加处罚期间共78天,每日3%计算,加处罚金额为46.8万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不得超过本金”的规定,最终确定金额为20万元,符合法定上限要求。

  二、行政加处罚款的减免及申请时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这一规定表明,加处罚款并非绝对不可变更,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裁量的权力。

  需要明确的是,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收到《加处罚款决定书》后,才具备申请减免加处罚款的条件。因为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不存在可减免的对象。本案中,科技公司在诉讼期间主动缴清本金并诚恳申请,应急管理局依法减免12万元,正是“过罚相当”原则的体现。

  行政执法的核心在于维护公共安全、规范市场秩序、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而非单纯进行惩处。对于主动纠错、积极配合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将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减免加处罚款,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刚性与柔性并重”的原则。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处罚时,应避免消极应对,应及时履行义务或依法维权;收到加罚决定后,应主动沟通并采取补救措施,共同营造法治、和谐的营商环境。